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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企业十大险关(1)
新闻出处: 发布时间: 2007-11-05

中国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力还是不够。

  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还应是有 

  竞争力的生产者。尽管中国入世的各项承诺目前并未对国民公开,但当中国谈判代表与WTO及其成员方们签署中国入世的各项文件时,中国关税削减的比例、市场开放程度等等已经成为不可更改的事实。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是喜是忧,该来的到底会来。这些在WTO中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不久就会由中国企业重演。

  1、零关税下危机暗伏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的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霸主,两家公司的市场竞争是相当激烈的,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击败对手的机会。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nullified
or impaired)。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distribution countermeasures)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中国企业支持中国加入WTO,多基于对国外关税降低的渴望。希望由于中国成为WTO的成员,企业能够享受到历次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削减所带来的好处,获得更多的市场进程。当然,在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也最关心我国关税削减对其的影响程度,害怕失去保护后的中国企业没有足够的竞争力。事实上,在1986年中国提出复关申请的时候,我们的关税水平很高(42.5%),但1992年以后,中国加快了自主降低关税的速度。中国目前的关税水平已经和WTO对发展中国家入世要求的15%相差不大。不但如此,由于关税的实际征收水平很低,这使我国的实际关税已经很低,对国内企业的保护作用实质上已经不是很大。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2、多边下的单边报复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这一制度在美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依然保留了下来),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原因是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采用这样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而且要求日本市场应该具有相应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这涉及到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原则问题: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简言之,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按照美国1974年贸易法(后经1979、1984、1988年的多次修改)的第三部分第一章,即301节至310节的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根据第304节认定,若外国的法令、政策、做法侵害了美国根据任何贸易协议可以享受到的权利,或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不合理且增加了美国商业的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可以根据总统的特别指示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行动。美国依据其法律对世界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进行过单方面的贸易制裁或制裁威胁,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强烈不满。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1999年3月2日,WTO专家组成立,欧盟之外的16个国家保留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权利,其中12个严厉地批评了“301条款”。

  -裁决

  尽管许多国家对美国的“301条款”不满,专家组最终还是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方的制裁。

  -点评

  中国过去曾不断受到美国的“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的威胁和影响,也曾不得不对一些贸易规定作了修订。今天,中国入世在即,虽然我们将来面对的贸易争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下获得相应的解决,但也要注意诸如美国实施“301条款”这样的单边制裁行为对我们的贸易的危害。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据理力争,联合其他受到损害者共同提出申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的多边机制维护中国的利益。,事实上,其他国家也有可能发生单边主义行动。中国在敞开国门的同时,也要积极防范。

  3、手段更多样,壁垒更森严

  -点评

  与关税壁垒相比较,利用国际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工具,其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订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在科学技术领域中的绝对优势,率先制订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技术标准,将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置于极为被动的境地之中。由于大多数国际标准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状况下根本难以达到的,使他们在这些壁垒面前一筹莫展。同时这些标准又都是出师有因,冠冕堂皇,例如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维护健康,驱除瘟疫,令广大发展中国家只能俯首认罚,丝毫没有还手之力。难怪有人将这些非关税壁垒措施视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外贸易的克星。

  这些非关税壁垒形式主要有: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技术壁垒(TBT)和绿色壁垒等。为了避免在进出口过程中造成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有害病虫害的传播,对本国或他国的农业造成毁灭性后果,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许多国家被指定为强制执行的措施和标准。然而,一旦将卫生检疫、技术标准用于达到一定贸易壁垒目的来实行的时候,只要将卫生检疫程度、技术标准制订到其他国家无法执行的地步时,原本服务于增进人类福利水平的游戏规则,就会变成巨大的、无法逾越的非关税壁垒。例如对那些产品技术标准较低,缺乏处理手段,资金高度匮乏的发展中国家,执行严格的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卫生检疫标准,就等于禁止性的贸易壁垒了。截止到2000年10月底,美国已经在国际贸易中使用SPS措施341次来调整他的对外贸易,欧盟使用了170次,澳大利亚120次。显然,在中国入世后,这些国际标准对中国出口的挑战是异常严峻的。

  为了能够尽快地适应和应对这些新的壁垒形式,中国应该在两个层面上做好准备:在WTO层面上,要进一步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互助,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相互支持,一方面积极地参与国际标准与游戏规则的制订,为发展中国家争得更多的斡旋空间和利益份额。另一方面争取更多地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支持,即如果进口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进口国采用了新的标准措施,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转移,使发展中国家具备应对的能力。在国内层面上,中国则应该尽快完善有关SPS、TBT的有关立法,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有助于对我们自己的保护。

  4、打“洋官司”得掌握技巧

  -案由

  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的烧酒(Soju)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韩国在处理过程中,选定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

  在实际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的案件),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韩国也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诉材料,例如,在一本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此外,韩国注重了每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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